背景
美国宪法没有直接提及奴隶制或奴隶贸易,而只是通过倾斜的方式提及。这些规定之一是第一条第9款,其中规定:
现已存在的任何国家认为应适当承认的此类人的移徙或进口,在一千零八百八十年之前不受国会的禁止,但是对这种进口可能征税,每人不超过十美元。
这项规定源于《宪法公约》在北部和南部代表之间就三个没有逻辑联系的独立问题进行的局部斗争。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科特斯沃思·平克尼将军坚持认为,他所在的州和乔治亚州不能“没有奴隶制”,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鲁特里奇威胁说,除非获得许可继续进行这笔交易,否则南下三个州将割让。南部各州还坚持要求取消出口税,并且只有国会三分之二多数才能通过限制航行到美国国旗船舶的航行法。代表们达成了妥协,禁止联邦对奴隶贸易的干预长达20年,禁止联邦对出口商品征收税款,但允许像其他任何法律一样,以简单多数通过导航行为。[请参阅塞缪尔·艾略特·莫里森,牛津美国人的历史,第一卷。1,史前至1789年,第。400(纽约:新美国图书馆有限公司,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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